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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

  近日,记者从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因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及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陈某宁、卓某章被罚款合计24万元。

  据调查,陈某宁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20年3月份起在自建房经营场所从事塑料制品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储存、销售外观上均无“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形制图”,属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所禁止销售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被查扣的该批次塑料制品共18个品种341包,涉案塑料制品货值金额为72083元,违法所得9350元。

  卓某章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20年3月份起在自建房内从事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经营活动,并向吴记粉汤销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其储存、销售的塑料制品外观上均无“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图形符号”和“电子监管码形制图”,属于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查扣的该批次塑料制品65个品种共635袋,货值金额共计92851.50元。

  据悉,陈某宁、卓某章均存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及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对此,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陈某宁、卓某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罚款9万元、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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